序号
内容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
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1、发证机关
国防科工局
军委装备发展部
2、证书有效期
5年
3、申请A类装备承制单位资格
产品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专业)目录》内
按GJB9001标准建立并有效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取得保密资格和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
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产品不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
许可(专业)目录》内
按GJB9001标准建立并有效运行武器装备质量管理体系
产品涉密
取得保密资格后直接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产品不涉密可直接申请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
4、类别、受理部门
一类(含二类)许可,国家国防科工局;
二类许可,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办;
2018版许可目录即将实施,目前二类已暂停受理。
A类为军队专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一类和二类),B类为军选民用装备承制单位(涵盖原来的三类);
41个装备承制资格认证受理点。
5、确认类别
企业先确认,本公司产品或服务是否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目录》内,若属于,才可申请许可证。
民企必须找个熟悉的军代表,询问、依据《承制装备分类》确定承制装备类别,确定本单位是A类,B类。
6、申请对象
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目录(2015版)》内的产品或项目,可申请本许可证。
承担武器装备及配套产品“科研、生产、试验、修理、技术服务”等任务的单位都可申请装备承制认证。
7、资金要求
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300万元(纯软件类单位固定资产净值不低于150万元)
新细则已无资金要求(以前要求:非公有制企业注册资本不低于300万,其中,软件类企业注册资金不低于200万)
8、取证意义
许可证是企业或事业单位从事科研/生产/测试军工产品的行政许可。
承制认证相当于军方合格武器供应商资格证。
9、获得优惠
取得许可证后,企业能享受免除16%军品增值税。
部分地方民企取得军工资质可获得政府专项资金奖励。
10、申请办理
1、与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联系,查询许可目录,获取相关信息;
2、提交《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申请书》;
3、接受主管部门组织的文件审查和现场审查;
4、审查通过后,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
1、向受理点提交《申请表》及证明材料;
2、受理点组织预审查(仅限初次申请军队专用装备的承制单位);
3、上报申请材料;
4、下达审查计划
5、实施审查;
6、上报注册材料
7、列入《名录》。
11、审批时限
1、受理期限5个工作日
许可受理部门(国防科工局或地方科工办)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2、审查期限60个工作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或者接收地方科工办报送的审查意见和材料之日起30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留给国防科工局30天审查时间)。
3、审批期限10个工作日,做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从决定之日起10日内颁发许可证。
1、受理点在1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单位实施预审查;预审查中发现的问题,申请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完成纠正,并向受理点重新提交申请材料和情况说明,逾期不交的视为放弃申请,6个月后方可重新申请。
2、受审查单位通过现场/文件审查并经整改验证后,审查组组长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审查情况。
3、各级主管机关通常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审查材料的审核,由军委装备发展部按月批准、注册《名录》。
12、工作依据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
2、《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
3、《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规则》
4、《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专业(产品)目录》
5、《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现场审查评定标准和评分指南》
6、《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规则》
7、《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退出管理规则》
1、《2015版解放军装备承制审查管理规定》
2、《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组工作实施细则(试用版)》
3、《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计划管理办法》
4、《装备承制单位名录管理办法》
13、申请认证具备的条件
1、具有法人资格;
2.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科研生产条件和检验检测、试验手段;
4.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技术和工艺;
5.经评定合格的国军标质量管理体系;
6.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
7.有与申请从事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活动相适应的保密资格。
1.具有法人资格和健全的组织机构;
2.具有满足申请承担任务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设备设施和技术文件;
3.建立并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具有与申请承担任务相当的质量管理水平;
4.资金运营状况良好,具备与申请承担任务相适应的资金规模;
5.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履约信用;
6.建立健全保密组织和保密制度,具有满足申请任务需要的保密资格或保密条件;
7.满足军方的其他有关要求。
14、审查项目
1、组织机构与管理
2、工程组织与协调
3、基础设施与相关的基础设备
4、人力资源
5、科研水平及管理
6、生产技术及管理
7、财务
8、质量
9、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10、安全保密
11、信誉
1、法人资格
2、专业技术资格
3、质量管理
4、财务资金状况
5、履约信用
6、保密管理
7、总装备部的其它要求
15、专家审查组的组成
1、专家组组成:根据《现场审查规则》规定现场审查的专家由国防科工局许可办从许可审查专家库中选聘;
2、专家审查组成员:专家审查组组长、质量管理、财务管理、专业技术专家和总装备部专家;
3、专家审查组人数:5至15名。
1、审查组组长:由具有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的中、高级审查员担任;
2、审查组成员:一般由6-9名审查员组成:至少应有1名高级审查员;具有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的审查员不少于50%;初级不超过总人数的40%;
3、专业:装备(产品)--技术专业全覆盖;审查体系--应具有国家注册审核员资格;审查财务--应具有会计师职称或经过培训的财务专业审查员;
16、现场审查
现场审查过程:
六会:
1、预备会(每位专家一份申请书;共提供二份附件);
2、首次会;
3、军代表座谈会;
4、专家组每日情况沟通会;
5、末次会;
6、与单位领导交换意见会(无重大问题可不开)。;
二查:
1、核查科研生产现场;
2、审查申请单位提供的资料;
一汇编:
1、《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资料汇编》;
2、主要内容包括:《现场审查报告》;《专家组意见表》;《现场审查整改意见》;《现场审查评定记录》以及《申请书》和附件,受理与审查通知文件等资料。
3、专家组长签字后的5个工作日内一式3份(含电子版一份)上报组织审查部门。
现场审查程序为:
1、组织审查组编制审查实施计划;
2、审查准备(预备会);
3、首次会议实施审查;
4、综合评议(打分评价);
5、形成结论;
6、与受审查单位沟通情况;
7、末次会议;
8、形成审查报告;
9、整改验证;
10、上报审查材料。
上报的注册材料主要包括:
1、1、现场审查实施计划;
2、2、审查报告(附现场审查打分表、不合格项/基本合格项报告、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项报告、改进建议单、签到表);
3、3、整改报告(含不合格项/基本合格项、质量管理体系不符合项的整改措施表及整改的证明材料,单独装订);
4、审查记录单(单独装订)。
5、4、注册材料为A4纸质,并提供电子文档。
17
评分标准
审查项目涉及科研、生产有11个方面、190个检查点,仅涉及生产的有10个方面、182个检查点。
满分1000分
合格线是800分
每项扣分最多不超过给定分值;每部分得分达到该部分分值75%以上(含75%),且没有否定条款(▲),全部得分达到总分值的80%以上(含80%),即为达到合格标准。
1、组织机构与管理(50分)
2、工程组织与协调(25分)
3、基础设施与相关的基础设备(150分)
4、人力资源(100分)
5、科研水平及管理(150分)
6、生产技术及管理(150分)
7、财务(75分)
8、质量(75分)
9、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75分)
10、安全保密(75分)
11、信誉(75分)
审查项目共37项,其中关键项9项、重要项10项、一般项18项。
满分1000分
合格线是800分
(1)关键项、重要项、一般项全部合格,判定为“具备资格,推荐注册”。(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判定为“不具备资格,不推荐注册”:
--关键项有1项(含)以上不合格;
--重要项有2项(含)以上不合格;
--重要项加一般项之和有5项(含)以上不合格。
(3)审查项目结果处于上述(1)、(2)之间的,判定为“基本具备资格,经整改并验证合格后推荐注册”。
1、法人资格70分;
2、专业技术资格250分;
3、质量管理450分;
4、财务资金状况80分;
5、履约信用80分;
6、保密管理50分;
7、军方要求的其他内容20分。
(1)合格:得分率≥95%;
(2)基本合格:70%≤得分率<95%;
(3)不合格:得分率<70%。
18、获证后须知
1、国防科工局颁发的“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在证书的有效期内,每年三月份前持证单位要进行过去一年的自查,填写《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持证单位年度自查报告》,并按期接受监督检查;
2、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合同、产品出厂证书上标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编号;
3、许可证书内容属于保密范畴,不得泄露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载明的相关内容;
4、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其单位法人名称、注册地址、法人代表人等内容发生变更,应在发生变更后60日向原许可审查部门提交许可变更申请文件,必要时组织专家进行现场核查;
5、持证单位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发生资产重组、搬迁、改制、上市、关键科研生产设备设施缺失等重大变化,应当在变化发生后30日内向许可管理部门报告;
6、按国家要求承担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任务,接受国家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订货,按照《武器装备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提供合格的科研成果和武器装备或配套产品;
7、持证单位提出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颁发许可证书的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8、持证单位提出不再延续许可证有效期,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国防科工局报告,经国防科工局商总装备部批准后,方可不再申请延续。
1、军代室对获证单位实施日常监督;
2、日常监督过程中发现一般不合格项时,及时通报承制单位予以纠正;发现重要、关键不合格项时,应要求承制单位采取纠正措施限期解决,同时上报有关装备主管机关;
3、装备承制单位应严格按有关保密规定使用、保管资格证书,严禁在互联网、广告媒体和社会公开的场合使用。证书丢失、损毁的,应当及时申请补发;
4、装备承制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隶属关系、注册地址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军代室提交《装备承制单位资格注册内容变更申请表》并附相关证明文件;
5、装备承制单位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续审申请,续审程序与初审程序相同。;
6、军委装备发展部组织授权机构实施年度监督审查。
19、资格审查新细则与许可有关内容
1、细则第十七条:所受理的装备(产品),或技术服务项目范围在目录内的,尚未取得许可的应当提出,资格审查和许可进行联合审查的建议。
2、初次审查单位,预审查时需要了解承制产品有无许可要求,是否取得许可证;如已取证,是否在有效期?
3、申请表及证明材料需反应许可证信息。
20、资格审查新细则针对许可扣分项
B8专业准入行政许可(一般项10分)A类承制单位列入许可目录的未取得许可证的扣5分(也有要求对于此项的整改必须通过相关项目许可的现场审查后才能闭环)。
21、关于军方
代表
许可现场,如果被审查单位已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由军方代表作为观察员,参与整个审查过程,并在《申请书》的“派出军事代表机构意见”栏内签署意见;
如果被审查单位未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由军方代表作为审查员按照审查专家组组长分工参加审查,并在《申请书》的“派出军事代表机构意见”栏内签署意见(或由有军代表验收产品的军代室盖章确认);
如果军方未派出代表参加审查,不管被审查单位是否已取得“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则《申请书》的“派出军事代表机构意见”栏内的意见由有军代表验收产品的军代室盖章确认(也有明确《申请书》的“派出军事代表机构意见”栏内不需要填写任何内容的)。
22、联合审查
工作依据
2015年3月1日,《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联合审查工作规则(试行)》(国防科工局、原总装备部)
组织实施
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和装备发展部制定联合审查工作安排。
类别、受理部门
属于许可目录中第一类许可(同时申请第一类、第二类许可的)和装备承制资格申请,由国防科工局有关司会同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工作;
仅属于许可目录中第二类许可和装备承制资格申请,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技工业管理部门会同军兵种装备部、总部分管有关装备的部门组织联合审查工作。
审查组组成
根据申请单位申请从事武器装备科研生产的专业或产品领域,国防科工局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办公室、军队有关装备部门按各自渠道和要求,分别选定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审查专家和装备承制单位资格审查员,组成联合审查组。
审查组负责
联合审查组实行双组长制,由许可审查专家和资格审查员分别担任。
基本程序
1、召开联合审查预备会;
2、召开联合审查首次会议;
3、开展联合审查工作;
4、召开每日情况沟通会;
5、召开联合审查末次会议。
简述“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与“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认证的区别、联系及联合审查(试行)介绍
发布时间:2023-05-25 浏览:239次